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批程序的通知
鲁卫医函〔2008〕41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管理,完善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批程序,依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相关要求的通知》(国医考发【2008】6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紧制定本地区(单位)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程序,建立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严防作弊人员通过信息修改取得合格医师资格证书。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将不再接收考生个人的信息修改申请,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资料由考生参加考试地点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我厅,由我厅审核后统一报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将按照考生申报材料和省、市两级审核意见对合格考生原始报考信息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信息回复考区。
三、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生身份证复印件
2、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申请审核表(附件2)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部属医院向我厅报送数据时,除提交考生的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附件1)。
考生申请修改身份证号码信息时,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核发身份证派出所的证明或户籍证明。
四、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定于每年3月、6月和11月集中办理各省上报需修改合格考生信息的申请材料。请各市各单位参照上述时间及时将信息修改申报材料报送我厅。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
2、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审核表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附件列表:
2、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审核表
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