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厂矿职工医院、民营医院:
我市从1999年10月开始,对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师(士)资格的人员进行了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后又对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而未及时申请认定医师资格的人员,继续予以补办,并要求2004年结束,至今,仍有少数人员要求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为防止不法分子伪造证明文件,骗取执业医师资格,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卫人字[2006]5号),现就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而确属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定手续,现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向我局正式行文提请认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批复职称的文件等认定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送,我局不受理申请人个人送交的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四、实行审核认定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部门在《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中,应加签审核人的姓名。
五、对已经认定的临床、口腔、公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不再更改类别。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宣传,告之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