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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2012年度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8/16 字体: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2011年至201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建立监管制度和退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精心安排,落实到位,不走过场,全面认真地完成本周期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

   1、由医师所在单位(执行机构)按照考核规定,对参加考核的医师进行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确认。参加一般程序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参加简易程序的医师填写《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均于3月31日前交至所在单位的考核机构。各单位考核机构对医师填表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在本单位公布参加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医师名单,录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2、各医疗卫生单位于4月1日至4月10日按照考核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参加简易程序的医师要认真填写个人的述职内容,由医师所在单位签署评定意见,于4月15日前报至青海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医师协会)。

3、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和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对各单位报送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于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省考核办于6月中旬对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测评考核(考试),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启动了“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省考核办于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医师的所在单位,将考核结果录入《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并归入档案。

   1、医师定期考核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 <卫医发〔2007〕 66号)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管发〔2007〕208号 )文件。卫生部的两个文件是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具体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各单位的考核机构要认真组织全体医师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2、我省本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是首次按照卫生部的总体要求,以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为规范,统一安排、统一时间、统一考核。为此,要求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完成本周期的医师考核工作。

   3、省卫生厅委托省医师协会承担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各地、各单位在考核事务工作中应与省医师协会保持工作联系,省医师协会应做好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

   1、医师定期考核是法律、法规确定的建立实行医师监管制度与退出机制的重要手段,是对医师职业过程中的行为记录与评定,其考核结查要录入《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因此,要求我省的全体医师必须全员参加考核,医师如不参加定期考核,将会对本人的执业生涯产生不良后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医师,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省医师协会)提出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考核时间(但每2年的周期考核不能有空白记录)。

2、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审的实施细则,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统一性,并将本单位开展医师考核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至省医师协会。

联系人:

卫生厅医政处边瑛

联系电话: 8239002 传真:8231313

电子邮箱:qhwstyzc@163。com

省医师协会 李建宁郭斌

联系电话:6253661 6262389 传真:6254179

电子邮箱:qhysdqkh@163。com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医师 考核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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