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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对母婴保健技术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批复
来源:海南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定安县卫生局:

你局《关于母婴保健技术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定卫[2013]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是符合《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卫妇社[2010]3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项目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母婴保健技术相关项目,经市县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在“通知”发布前已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人员,凡符合人员资格校验登记条件的,可按照老人老办法予以认可并及时换证。

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的审批依据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执行。

四、助产士属于护士系列,其主要职责有:在产科主任和护士长的领导下及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负责正常产妇的接产工作、协助医师进行难产的接产工作,做好接产准备,注意产程进展和变化,遇产妇并发症或婴儿窒息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医师。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助产士及护士,仍应在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不得单独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海南省卫生厅

2013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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