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各申、开办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机构:
根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政新发〔2009〕119号)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9)81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网站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涉及医疗服务的社团组织,在申请办理网站时,一个机构或组织只能申办一个网站,网站中文名称和英文域名要与机构名称一致,一个网站只允许使用一个域名。
二、申请办理网站的机构和社团组织在申请网站时要提供由相关卫生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和组织文件。
三、非卫生部门批复同意成立的机构组织和企业,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要提供两名以上医疗保健人员专业资质证件(学历证明、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相应的医疗保健项目。
四、申请经营性网站,需提交由物价部门审核通过的收费标准。
五、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器不在云南省境内的,不予审核备案。
六、本通知发布之前办理的网站,如有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请各网站自行整改,省卫生厅将对整改情况适时进行监督。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