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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办公室关于做好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和血液透析技术准入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级各医疗机构、厅审批的各企事业单位医院以及各民营医院:
为加强我省血液透析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做好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以及血液透析技术准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拟定于6月上旬开展执业验收、技术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设立血液透析室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血液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对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严格自查,符合《标准》的医疗机构认真、如实填写《云南省血液透析室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作为执业登记的依据,于5月27日18时前报出(以当地邮戳为准)。
二、经自查,符合《标准》且拟继续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认真、如实填写《云南省血液透析技术审核申请书》(附件2),作为血液透析技术审核的依据,于5月27日18时前报出(以当地邮戳为准)。
三、以上材料附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特快专递至:云南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吕友春收,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205号,邮编650118,联系电话:0871-5362879,逾期不予受理。
四、我厅将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组织专家、监督员于6月上旬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技术审核。
五、我厅对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和血液透析技术准入审核进行动态管理,做到“能进能出、确保质量”,对本次自查、验收、审核不予登记或准入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 


  云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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