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级各医疗机构、厅审批的各企事业单位医院以及各民营医院:
为加强我省血液透析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做好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以及血液透析技术准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拟定于6月上旬开展执业验收、技术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设立血液透析室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血液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对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严格自查,符合《标准》的医疗机构认真、如实填写《云南省血液透析室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作为执业登记的依据,于5月27日18时前报出(以当地邮戳为准)。
二、经自查,符合《标准》且拟继续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认真、如实填写《云南省血液透析技术审核申请书》(附件2),作为血液透析技术审核的依据,于5月27日18时前报出(以当地邮戳为准)。
三、以上材料附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特快专递至:云南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吕友春收,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205号,邮编650118,联系电话:0871-5362879,逾期不予受理。
四、我厅将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组织专家、监督员于6月上旬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技术审核。
五、我厅对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和血液透析技术准入审核进行动态管理,做到“能进能出、确保质量”,对本次自查、验收、审核不予登记或准入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
云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医政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