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卫[2008]4号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及云南省卫生厅有关精神,现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提交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1989年12月31日前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认定程序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州卫生局。申请人已经离开原从业所在县(市、区)的,必须到原从业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考核的时间、内容、办法和标准由省卫生厅确定。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认定时间安排
2008年3月1日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受理申请、初审并上报州级卫生部门。
2008年3月21日前,州卫生行政部门完成验证复审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德宏州卫生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