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国家医学考试网
各省医学考试信息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云南卫生厅 > 德宏 > 正文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来源:德宏州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德卫[2008]4号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及云南省卫生厅有关精神,现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提交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1989年12月31日前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认定程序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州卫生局。申请人已经离开原从业所在县(市、区)的,必须到原从业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考核的时间、内容、办法和标准由省卫生厅确定。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认定时间安排

2008年3月1日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受理申请、初审并上报州级卫生部门。

2008年3月21日前,州卫生行政部门完成验证复审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德宏州卫生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
 阜康市卫生局:关于领取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
 黑龙江卫生局:关于在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卫生网:关于2010年济宁市招聘全科医师
 宁海医药卫生人才网:关于做好2012年医师资
 溧阳市医学网:溧阳市关于“溧阳天目湖福恬
 宁夏医考网: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7号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