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发放的范围
(一)省级审批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
1、遗传病诊断;
2、产前诊断。
(二)市级审批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
婚前医学检查。
(三)市、县(区)级审批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
1、终止妊娠;
2、结扎手术;
3、助产。
(四)县(区)级审批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
家庭接生。
三、需提供的资料(本资料一式一份)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配备情况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5、《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保山市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登记表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管理制度、职责、规程
8、平面布局图
9、诊疗组织设置情况、设置批文
10、卫生监督机构需提供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证程序
1、申请人在怒江卫生信息网下载或到许可审核科领取登记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按受理审查阶段申报资料的要求向许可审核科提供资料,许可审核科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受理后,相关申报资料由许可审核科移交医疗卫生监督科承办,申请人向医疗卫生监督科提供审查阶段的资料。医疗卫生监督科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医疗卫生监督科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包括整改时间)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许可审核科,许可审核科在5日内审核后报所领导,所领导在5日内审核通过后,由许可审核科报市卫生局批准后10日内由许可审核科制作、发证。
五、办证期限
本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在填写登记注册书时用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2、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报资料需按资料顺序进行整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卷。
4、联系电话:
许可审核科: 医疗卫生监督科:3632671
监督电话:3632671 所办公室:3632670
5、地址: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向阳南路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