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需提供的资料及排列顺序(本资料一式一份)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的复印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申请人资历证明材料及科室负责人名录;
6、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7、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职称证书》、《护士执业证》的复印件;
8、注册资金(提供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9、环保评价资料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及相关资料;
10、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11、药品目录;
12、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三、办证程序
1、申请人在怒江卫生信息网下载或到许可审核科领取登记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按受理审查阶段申报资料的要求向许可审核科提供资料,许可审核科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受理后,相关申报资料由许可审核科移交医疗卫生监督科承办,申请人向医疗卫生监督科提供审查阶段的资料。医疗卫生监督科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医疗卫生监督科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包括整改时间)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许可审核科,许可审核科在5日内审核后报所领导,所领导在5日内审核通过后,由许可审核科报市卫生局批准后10日内由许可审核科制作、发证。
四、办证期限
本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在填写登记注册书时用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2、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报资料需按资料顺序进行整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卷。
4、联系电话:
许可审核科: 医疗卫生监督科:3632671
监督电话:3632671 所办公室:3632670
5、地址: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向阳南路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