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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卫人〔2011〕30号转发自治区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宁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8/16 字体: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1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承办的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指按“老人老办法”认定取得)的信息补录、信息更正、遗失补发等有关工作,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具体承办,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电话:0771-3221250。

二、请各县、区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将此通知内容广泛告知当地有关人员,确保需要办理的申请人员知晓。

三、请市卫生监督所于每月将有关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以及补发、换证等工作信息报市卫生局人事科备案。

附件: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  医师资格 信息  通知


南宁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

 (OA传输)

附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文 件

桂卫人〔2011〕132号


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精神,现将经认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指按“老人老办法”认定取得)的信息补录、信息更正、遗失补办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工作,保证医师资格信息真实可靠。严禁伪造、涂改或借用窃取他人证件、文件材料。

(二)各地级市卫生局(或区直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下级卫生单位或本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认真核查、核实,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送办理部门,否则不予受理。

二、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信息修正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签名的申请表;

2.《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如不能找到公布文件,申请人须持地级市卫生局(或区直单位)的专题报告到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查阅公布文件。

(二)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同时修正执业医师资格信息的,除提交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需材料外,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姓名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2.变更身份证编号的,提交核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三)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同时《医师资格证书》已遗失需补发的,除提交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需材料外,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在区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整版报刊),遗失声明刊登日期满一个月;

3.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四)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不能提交《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的,或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公布文件中查不到其名字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持证人提交取得认定医师资格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填写《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申请表》;

2.持证人取得认定医师资格时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级市卫生局(或区直单位)的专题报告;

4.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或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学院校毕业生在1998年6月26日前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工作并转正,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提供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注明“经验证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一)办理地点: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相关工作办公室(南宁市源路80号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楼一楼104号房)。

(二)办理时间:每周的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咨询电话:

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相关工作办公室:0771-5316216

卫生厅人事处:0771-2802449;

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0771-2809651。

四、其它

(一)其他有关事宜按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执行。

(二)2009年8月下发的《关于办理补发换发医师资格证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09〕148号)与本通知的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粘贴小二寸白底

免冠彩色照片

出生日期

民  族

毕业学校

学历及专业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时间

现执业机构

申请内容

□医师资格信息补录 □其他

□变更身份证号码   □变更姓名

需变更的原姓名或身份证号

变更后姓名或身份证号

学  习  简  历(从小学填起)

起止年月

学校及系、专业

毕、结业

学历

证明人

工  作  经  历

起止年月

单   位

技术职务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证明人

原医师资格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原医师资格类别: □临床 □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

□口腔 □公共卫生

原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资格信息公布文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地级市卫生局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粘贴小二寸白底

免冠彩色照片

出生日期

民  族

毕业学校

学历及专业

身份证号码

执业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补办、换发原因

□损毁 □其他 

□遗失,已于 年 月 日在 刊登遗失证书作废声明

原医师资格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原医师资格类别: □临床 □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

□口腔 □公共卫生

原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资格信息公布文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地级市卫生局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主题词:卫生  医师资格  信息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200份)

南卫人〔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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