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桂林市设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人员资格;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城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的人员资格。
三、核准条件
(一)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人条件
(1)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
(2)经桂林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四、程序审批流程图: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五、须提交材料
(一)办理新证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项目)》副本复印件;
4、经桂林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5、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学历、职称、相应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材料(单位验原件,验证人在复印件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二)办理换证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表》
2、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4、工作单位有变动的,还需提交新工作单位的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项目)》副本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1、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所有申请材料应用标准纸张A4纸打印,不能涂改,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排列用反尾夹夹好,放入资料袋后提交申请。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申请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相应换证材料。
4、如委托办理,须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合法的身份证明。
七、审批时限: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自收到申报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桂林市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十四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机关信息
审批机关:桂林市卫生局
地 址:桂林市临桂路 23 号
服务窗口: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
地 址:桂林市骖鸾路23号(可乘31路、23路、28路公交车到高新区或服务中心站下车)。
咨询电话:0773-580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