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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2006.4.16)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包头市卫生局
包头市教育局
         包卫发[2006]89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教育局、大厂矿企业保教处:
依据国家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包头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全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集体儿童的身心健康。针对全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印发《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关于《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依据国家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特规定如下:
一、加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实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许可制。凡开设托幼园所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后,再经教育部门签发《办学许可证》,方可开园办学,否则,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发放、审验和管理。有效期为两年,每年要进行效验和审核并加盖效验章,对效验和审核不合格者,要责令其进行整改。
三、加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保健人员的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保健人员和保健医。凡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
四、托幼园所的保健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凡从事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保健医要在上岗前进行理论培训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五、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所辖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保健医的有关资料档案,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有计划的组织辖区托幼园所保健人员和保健医完成岗前培训,保健人员和保健医的上岗培训应由市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部门承担,并制定培训大纲,按照“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职责”要求进行系统的理论和技能培训,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者发给《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在其执业期间,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考评,对考核考评合格者在《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副页加盖效验“合格”印章,对连续两次考核考评不合格者可调销其《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六、加强托幼园所保健人员和保健医的继续教育,随着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范围和内容的深刻变化,提高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保健医的整体素质至关重要。各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大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保健医的培养力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建立长效机制,采取岗前培训和不定期强化培训相结合的形式来提高保健人员、保健医的专业技能和执业水平,对已取得《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短期强化培训。并要定期进行考核、考评,以提高托幼园所保健工作人员的卫生保健服务能力,适应新时期的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七、本办法自2006年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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