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发〔2006〕314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
为了加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保障集体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据包头市卫生局、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有关精神,在总结我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的管理现状,组织制定《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考核验收标准》和《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考核验收评分细则》,以加强和促进全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制度的有效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许可制,规范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年内对已签发《卫生许可证》的托幼园所和申请开办的托幼园所要进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审验、换证工作。凡申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到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办单位或个人审批申请后,委派两名以上的妇幼保健专业人员按照《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标准》进行实地考核评估验收,对符合卫生保健标准的,发给卫生保健合格证;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提出整改的具体建议。
2.严格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的申请、审批程序。《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的申请、验收发放,应由托幼园所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妇幼保健专业部门进行考评验收,对符合卫生保健标准的,方可发给卫生保健合格证。
3.卫生保健合格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1.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考核验收基本标准
2. 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等级考核验收标准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包头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考核验收基本标准
一、园舍要求:
1、园舍建筑:坚固、安全、适用。
2、园所环境: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无噪音。
3、园所内设置:活动室、卧室、厨房、保健室、幼儿、成人卫生间等,布局合理。
基本设施要求
(1)活动室:平均面积不少于2m2/每人,室内保暖、通风,地面防潮易于清洁,采光好(采光系数达标)。
(2)卧室:面积不小于1m2/每床,室内保暖、通风,
(3)幼儿厕所:设专用的幼儿厕所,且无安全隐患。
(4)厨房:至少设烹调间、贮藏室及熟食贮藏柜。设备安排要从生到熟流水作业,盛器、食具、水池、墙面等符合防疫部门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5)保健室、隔离室:至少设有保健室。
(6)园内至少设有流动水设施,水龙头不少于3个。
(7)楼梯、阳台、室外走廊设有栏杆及幼儿扶手,栏杆高度不低于1.1米,栏距不超过11cm。
二、基本设备
1、 儿童日用设备
(1) 床:坚固的木板床或铁床,高度≤35cm,67cm≤宽度≤100cm,长度根据幼儿身高而定。设有上下铺的上铺不高于1.5米,并有方便幼儿上下的爬梯,床边设有侧护栏,高度不低于30cm。
(2) 桌:高度与椅子的高度相配合,符合各年龄段儿童生理特点。
(3) 椅: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身高配置靠背椅。高度等于儿童膝部到小腿和脚跟的长度。
(4) 餐具及洁具:一人一杯一巾、一套餐具,专人专用。
2、 消毒设备
(1)每班设有紫外线消毒灯不少于1盏(30瓦/每盏,强度≥70μW/cm2)(以防疫部门测定为准)。
(2)园内设有消毒设备,供幼儿毛巾、餐饮具及其他消毒。
(3)厨房设生熟炊具、流动水、防蝇防虫、防鼠设备等,菜、肉、面案及生熟案板分开。
3、 幼儿活动及其他设备
(1) 有供幼儿走、跑、跳、投、钻、爬、平衡、攀登等基本动作活动器械,有安全防护措施,摆放合理。
(2) 必须配备灭火器或消防栓,并能满足使用需要。
4、保健室、隔离室设备(见卫生防病)
三、规模
1、班额在三个班以上。
2、编班能够按年龄分班、每班不超30人。
3、在册儿童50名以下。
四、户外环境
1、幼儿有户外活动场地。
2、户外活动场地清洁卫生,无乱堆乱放杂物和影响儿童安全因素,玩具及体育用品摆放合理。
五、人员配备
1、配备分管卫生保健的园长1名。
2、配备与接受儿童数量相应的保、教及工作人员。
3、保健医(员):设专兼职保健医(护)1名,且具有医学专业资格或经培训取得《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书》。100名以上200名以下幼儿至少设专职保健医(员)1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增设兼职医务保健人员1名。
4、炊事人员:经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
六、行政管理
建立健全园内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园(所)长、保健医、保教人员有关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七、卫生保健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并能认真执行。
(1)卫生消毒隔离制度 (2)预防接种制度 (3)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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