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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2010.4.16)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包卫办发〔2010〕115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各大厂矿企业医院,包医附属医院,局直属各医院,解放军二九一医院: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内卫医字〔2010〕2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于4月30日前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登记手续经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诊疗科目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血液透析机数量)”后,继续执业。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请到卫生部网站或市卫生局网站上下载。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
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在4月30日前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诊疗科目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血液透析机数量)”后,继续执业。审核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各盟市卫生局请将本地区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于2010年8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精神,全区二级综合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变更登记由盟市卫生局负责管理。
电子邮箱:tianjun524@163。com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
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当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省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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