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发〔2007〕64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
二○○七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考务工作会议精神,二OO七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仍然坚持严格把握报考人员资格的审核标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请各地区认真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二OO七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提交材料要求”(附件2)执行,坚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从源头上杜绝考试中的弄虚作假现象。
二、严格执行考务工作时间表
二OO七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10日—4月25日,实践技能考试时间7月1日—7月15日,综合笔试时间为9月22日—9月23日。为保证我市医考工作有序进行,我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的考务工作时间表制订了“包头考点2006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时间表”(附件3)及“各旗县区卫生局上报考生材料时间表”(附件4),请各辖区按照“时间表”要求安排好考生报名工作。
医师资格考试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必经途径,是卫生技术人员准入的重要关口。直接关系到医师队伍的素质建设,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要求我们各级考务人员务必对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给予高度重视,以确保今年的医考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2.“2006年医师资格考生报名提交材料要求”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2006 版〉》的通知
卫医发〔 2006 〕 1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 ,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素质,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并对个别规定作了补充和修订,形成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 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2006 版 )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2006 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固执业医师法》( 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 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卫生部令第 4 号 ) 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卫生部令第 6 号 ) 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 , 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 , 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 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 ( 含民族医 ) 、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