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发〔2011〕60号
东河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验收包头医学院综合门诊部的请示》(东卫发〔2010〕26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市卫生局对你局报来的相关文本材料进行了审核,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审查,该门诊部的房屋面积、人员资质、科室设置、医疗设备、服务能力等基本符合要求,经研究同意包头医学院综合门诊部进行执业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以下事项进行行政许可:
1.机构性质:非营利性
2.机构名称:包头医学院综合门诊部
3.法定代表人:李成义
4.主要负责人:张佳卉
5.机构地址:东河区建设路北31号包头医学院院内
6.诊疗科目:急诊科、内科、外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辅助科室为化验室、心电图室、B超室、中西药房)
本次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校验期为一年,请包头医学院综合门诊部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即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0日到东河区卫生局医政科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市卫生局医政科将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请包头医学院综合门诊部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的三十日内尽快办理所聘用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手续,同时在今后的执业活动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业行为。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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