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发〔2011〕119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各大厂矿企业医院,包医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局直属各医院: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
医师定期考核是提高医师队伍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旗县区卫生局要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市卫生局组建包头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科,承担日常工作。
二、考核机构的登记认定
各旗县区卫生局要统一确定本地区委托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并于6月15日报包头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符合医师定期考核条件的市属医院、厂矿企业医院、包医附属医院等可以向市卫生局提交申请并递交材料,经批准后可以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机构的登记认定工作于2011年5月31日结束,请各相关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三、其他要求
各旗县区卫生局和各考核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计划要求,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市卫生局将定期对各考核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包头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市卫生局医政科 李占纲
联系电话:2529977 2129435(传真)
通讯地址:包头市昆区乌兰道18号
邮政编码:014010
电子邮箱:btwsjyzk@163。com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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