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办发〔2011〕260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各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市2009年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即将到期,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审验核发有关证件,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受理申报、审批发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核发范围
(一)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需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二)在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注册护士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可申请、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二、审验核发程序
(一)申请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须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按照卫生厅相关要求逐级上报有关材料。
(二)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属旗县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申请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新申报除外)等资料。旗县区卫生局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有关母婴保健执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人员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申请单位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核(重点考核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科室设置及房屋、人员、设备条件)。根据资料审查及实地考核情况,由市卫生局换(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三)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由申报单位组织填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附件2),同时提交个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新申报除外)原件和个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由市、旗县区两级卫生局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各旗县区卫生局将所辖医疗保健机构的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卫生局妇社科,同时要求报电子文档。
三、审验核发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资料申报工作。从9月1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各旗县区卫生局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换(颁)发申报工作。
(二)实地考核工作。从10月10日开始至10月20日结束。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进行实地考核抽查。各旗县区卫生局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提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三)考试工作。换发和申报母婴保健技术的人员经县、市两级卫生局审核后,对符合报考条件者核发准考证。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情况汇总表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考核复习大纲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