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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开展二○○八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2008.4.11)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包卫发〔2008〕89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
二○○八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考生网上报名及现场报名工作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部署,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全面实行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考生报名现场确认4月14日~23日共10天。要求各旗县卫生局通知到所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内所有考生,并且保证硬件配置,要有上网条件,配置激光打印机和摄像头。
现场报名需要做好以下六项工作:1、负责接收考生递交的书面材料,2、对考生及其身份证明进行核验,3、为考生现场照相并上传照片,4、审核考生报名材料及报名表,5、现场打印报名表交考生确认,考生签字后负责点击确认键。6、考生确认结束后将材料及报名表上报考点。报名模式的改变使旗县区卫生局成为很重要的一环。旗县区卫生局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今年考试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因此,要求各旗县区卫生局要认真对待今年的考生网上报名及现场报名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考生报名工作。
二、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考务工作会议精神,二○○八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仍然坚持严格把握报考人员资格的审核标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请各旗县区认真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附件1)、“二○○八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提交材料要求”(附件2)执行坚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从源头上杜绝考试中的弄虚作假现象。
三、严格执行考务工作时间表
二○○八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21日—4月11日,考生现场报名时间为:4月14日~4月30日,实践技能考试时间7月1日—7月15日,综合笔试时间为9月20日—9月21日。为保证我市医考工作有序进行,我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的考务工作时间表制订了“包头考点2008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时间表”(附件3)及“各旗县区卫生局上报考生材料时间表”(附件4),请各辖区按照“时间表”要求安排好考务工作。
医师资格考试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必经途径,是卫生技术人员准入的重要关口。直接关系到医师队伍的素质建设,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要求我们各级考务人员务必对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给予高度重视,以确保今年的医考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2.“2008年医师资格考生报名提交材料要求”
3.包头考点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时间表
4.2008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各旗县区卫生局上报考生报名材料时间表(在表格下载区下载)
5.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报名点业务操作员情况表(在表格下载区下载)

二○○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1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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