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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来源:阿拉善盟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区临床医师的职业素质,加强和规范毕业后医学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毕教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自治区毕教委是在自治区卫生厅领导下,对全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自治区毕教委的任务是在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展全区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卫生部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我区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二、研究并提出全区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专业目录及卫生部毕业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的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审批全区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毕业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初审全区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毕业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按照卫生部毕业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对全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工作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五、接受卫生部毕业医学教育委员会对我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承担卫生部毕业医学教育委员会交付的工作;

六、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工作;

七、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毕教委由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部分盟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表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 自治区毕教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18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毕教委会可随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职责。委员会成员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经委员会秘书长提议,报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自治区毕教委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设置目录,遴选相关专家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资源库。自治区毕教委从专家资源库中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一、根据卫生部拟定的本专业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细则和培训基地标准,承担全区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评审和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初评审,负责本专业培训基地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二、拟定本专业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阶段考核方案,参与实施阶段考核工作;

三、研究制订全区普通专科、亚专科医师培训的发展规划;

四、完成自治区毕教委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毕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自治区毕教委决议,落实自治区毕教委交办的各项工作,处理自治区毕教委日常事务;

二、受理全区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申请材料并接受评审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组织各专业专家小组开展对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评审工作以及对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初评审工作;

三、负责全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有关的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建立全区专科医师培训数据库;

四、负责组织各盟市、旗县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自治区毕教委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卫生部《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六、负责经自治区毕教委评审合格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公布;

七、负责自治区毕教委经费的预算、筹集和管理。

第四章  经 费

第八条 自治区毕教委设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渠道筹集的方法。

第九条 自治区毕教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下发。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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