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必须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不得拿功效“说事儿”
从7月1日开始,所有保健品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后方可发布。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必须始终有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
据介绍,此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发布保健品广告是不需要审查的,加上不少保健品厂家只重视短期市场行为等多种因素,保健食品广告比较混乱。目前保健品广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治疗作用;将保健品宣传为生活必需品;扩大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
根据新实行的《暂行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拿功效、健康、科学术语或研究、试验数据、安全、祖传秘方来“说事儿”,也不能用相关机构、专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做证明。《暂行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有责任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必须标明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不适宜人群等内容,而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使用量的宣传以批准的为准,不能任意改变。
据悉,从7月1日起,经过审查的保健品广告内容都将公布在官方网站上,消费者可通过查询来确定某一保健品广告内容的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