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市级以上医院: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要求,卫生厅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厅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厅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四、卫生厅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
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厅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需进行整改,整改期间需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六、未经批准并执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七、医疗机构需于2010年5月14日前将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所需材料报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八、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卫函发【2010】80号)文件精神,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对已设立血液透析室和准备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严格监管,并于7月5日前将督查情况工作总结上报卫生厅医政医管处。
联 系 人:马晓燕
联系电话:0951-5054815
电子邮箱:nxwstmx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