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总结全区“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宁夏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规定和卫生部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十一五”(2006-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与方法 本次评估对象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其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是本次评估的重点。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本地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区属医疗卫生单位评估工作由我厅负责。评估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
二、评估原则 (一)坚持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及实施过程和总目标为重点的原则,采取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相应的评估指标要求进行评估。
(二)坚持统一要求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上级评估与自我评估、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逐级、分层做好评估工作。
(三)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原则,评估既要对以往工作进行检查做出评价,更要起到查找不足、规范管理和促进工作的作用。
三、各市、县(区)卫生局,卫生厅各直属单位,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要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与《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
于12月25日前连同相关评估表报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
四、工作要求 (一)评估既是全面检查各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计划落实完成情况的重要措施,更是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有效途径。各地各单位对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评估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二)本次评估周期长、层次多、任务重,各市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强指导,在积极做好自评和迎评准备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与措施,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和工作水平。评估工作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厅科教处联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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