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13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申报项目进行了审定。现将审定通过的1145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是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中医药队伍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举办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为保证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质量,各项目主办单位要加强管理,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各项目主办单位于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开班通知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网络管理系统,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进行学分证书的申领;
(二)各项目主办单位需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网络管理系统,将执行汇报、授课安排、学员调查、项目总结、学员信息及教材讲义等相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否则将无法查询到学分证书的相关信息;
(三)2013年度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要求在2013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进行统一印制、编号及发放。各项目主办单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要求,认真做好学分证书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示范作用。
五、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局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要加强对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各项目主办单位的指导和督查,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本单位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未执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延期申请表》,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网络管理系统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将会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适时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的审定指标之一。
七、此通知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tcm。gov。cn)上发布。
联 系 人:曾兴水
联系电话:010—59957647
电子邮箱:scjjc@satcm。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