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函发〔2011〕564号
灵武市妇幼保健所: 你所“关于新增健康体检服务项目的请示”(灵卫发〔2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增加健康体检科,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二、请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三、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切实加强医院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控制医疗费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此复。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