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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学会关于申报2012年第二批次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来源:新疆卫生厅 更新:2013/8/16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级各医药卫生学(协)会,新疆医科大学并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条例》和全国继教委相关规定,新疆医学会开始组织实施2012年第二批次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2年6月4日-2012年6月15日。各申报单位必须在此期间(网络窗口期)按本通知提供的“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系统”网址,完成网上项目申报及提交工作,提前或逾期申报均将因网络窗口关闭而不能进行。

二、申报方式:

(一)按照层级化管理原则,卫生厅学会办将项目申报账号先行分配至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各地州市卫生局,各地州市申报单位应从所在地州市卫生局获得次级申报账号后即可进行申报。

(二)自治区卫生厅学会办受理由自治区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地州市卫生局初审后统一上报的项目,申报人在完成申请表填写后,必须进行“提交”操作方可成功实现网上申报,同时需打印纸质申报表一份报送至所在单位及各地州市卫生局。

(三)自治区级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各地州市卫生局,应对本单位及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于6月20日前统一上报卫生厅学会办。同时,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于6月30日前寄送至自治区卫生厅学会办并缴纳项目评审费(96元/项)。

(四)凡向卫生厅申报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有关单位亦应于每月1-3日通过“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申报单位要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安排授课内容和举办天数。不得虚报学时。原则上每个项目举办天数不能超过五天,且根据国家继教委有关规定,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6学时授予1学分、申报学分原则上不超过5分。年内内容相同、相似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相关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和学术方面有所成就。

(三)一个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两项。

(四)各地、州、市医学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初审并在要求时限内予以上报,逾期不报视作无申报项目。

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系统网址:

技术服务电话:0991-8816633 13899803228

汇款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学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南路支行

开户行行号:103881000277

账号:002701040000474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魏续梅 0991-8565944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卫生厅学会办联系

联系人:任红

联系电话:0991—8565232(传真)

地址: 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自治区卫生厅学会办公室

邮编: 830001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表:

1、自治区级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部门申报账号一览表

2、各地州市卫生局相关部门申报账号一览表

3、各学(协)会申报帐号一览表

注:原始密码统一为初始密码,各单位及地区应及时修改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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