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年第二批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2〕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并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评审,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确定63个项目为2012年度第二批次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电子版可在卫生厅网站(www.xjwst。gov。cn)下载。现将项目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获准实施的项目应在当年完成,期间不得擅自更改举办时间、地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不得任意增删项目内容。确需更改时间、地点的,项目主办单位应在项目原公布的举办日期前10个工作日向卫生厅科教处申报备案。备案须填写《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一个项目只能备案一次,待卫生厅批准后方可执行。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将取消该项目学分授予,并全疆通报。对本年度内批准但未按时举办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将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
二、经过批准在异地举办的项目,必须在项目举办前2周向举办地的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项目,不授予学分。
三、各地要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积极组织当地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学习质量。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卫生厅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纪蓓,桑布
联系电话:0991— 8561601
附件:1、2012年第二批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