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2〕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条例》和全国继教委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第一批次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2年11月5日-2012年11月30日。
各申报单位必须在此期间(网络窗口期)登录“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系统”网址,完成网上项目申报及提交工作,提前或逾期申报均将因网络窗口关闭而不能进行。
二、申报方式
(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地(州、市)申报单位应从所在地(州、市)卫生局获得次级申报账号后方可进行申报。
(二)自治区卫生厅委托新疆医学会受理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
(三)自治区级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各地(州、市)卫生局,应对本单位及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于12月5日前统一上报卫生厅学会办并缴纳相关费用。
(四)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两次; II类学分申报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各申报单位可于每月1-3日通过“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五)卫生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后予以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申报单位要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安排授课内容和授课时间。原则上每个项目举办天数不超过5天,以2-3天为宜;每8学时授予1.5学分,总分不超过10分。年内内容相同、相似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严禁虚报学时、人数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相关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和学术方面有所成就。一个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两项。申报人在完成申请表填写后,必须进行“提交”操作方可成功实现网上申报,同时需打印纸质申报表一份报送至所在单位及各地(州、市)卫生局。
(三)各地(州、市)医学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初审并在要求时限内予以上报,逾期不报视作无申报项目。
卫生厅科教处 | 新疆医学会 | |
联系人: | 纪蓓 | 任红 |
联系电话: | 8561601(传真) | 8565232(传真) |
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系统网址:
技术服务电话:0991-8816633 13899803228
汇款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学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南路支行
开户行行号:103881000277
账号:002701040000474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