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3年第一批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评审,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确定2013年度第一批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378个,现予以公布(电子版可在卫生厅网站www.xjwst。gov。cn下载)。并将项目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获准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文件公布的天数和授予学分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训,授课内容须与申报的计划内容相一致。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举办时间、地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不得任意增删项目内容。确需更改时间、地点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卫生厅科教处申报备案。一个项目只能备案一次,待卫生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经批准在异地举办的项目,必须在项目举办前2周向举办地的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项目,不授予学分。
三、自2013年起,所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认可均通过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完成。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2〕4号)和《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系统网络化管理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3〕8号)要求,充分发挥监管职责,通过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加强对项目监管力度,督促各项目按规定举办。
四、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各项经费收支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要求。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和卫生厅适宜卫生技术推广项目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申请但未获准的项目,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向申报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各地要及时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积极组织当地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学习质量。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卫生厅科教处联系。
联 系 人:桑布
联系电话:0991—8561601
附件: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变更备案表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