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乌鲁木齐学山中医骨伤医院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乌卫法[2009]3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吊销倪学山医师资格证书的批复》(新卫人发[2009]46号)文件精神,乌鲁木齐学山中医骨伤医院法定代表人倪学山以不真实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获取医师资格证书,而申请获取《乌鲁木齐学山中医骨伤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乌鲁木齐学山中医骨伤医院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乌鲁木齐学山中医骨伤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6501000108),证书予以收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注销乌鲁木齐学山中医骨伤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6501000108)。
三、在媒体上公布信息。
乌鲁木齐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