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自治区继续教育条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新卫科教发〔2006〕5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推动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深入开展,进一步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及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各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在编人员及在市卫生局备案的临时聘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审核时间
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审核时间为每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审核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
三、学分要求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州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昌州卫字〔2004〕194)号文件精神,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核分标准如下:
(一)市直医疗机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国家级Ⅰ类学分5分,自治区级Ⅰ类学分7分,Ⅱ类学分13分。
(二)乡镇医疗机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国家级Ⅰ类学分5分,自治区级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13分。
(三)初级职称人员自治区级Ⅱ类学分15分,自学学分5分。
四、审核安排
(一)专人负责
各单位安排一名负责人负责学分初审、登记、录入等工作,并将负责人联系方式报市卫生局医政医教科。
(二)学分收集
由各单位负责人收集学分纸质证明进行初审,按国家级I类、自治区级I类、自治区级II类、指令性学分分类整理并按年度顺序排序装订。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五年的学分证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于9月15日前必须交至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初审和录入。逾期未报,影响学分审核工作的,责任自负。
(三)学分登记录入
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均要有继续教育证书,并由各单位负责人按照当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在继续医学教育证书上登记清楚学分分数(具体记录形式为国家级Ⅰ类XX分,自治区级Ⅰ类XX分,自治州Ⅱ类学分XX分),同时将学分录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四)学分复审所需材料:
1、I、II类学分证书原件;
2、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3、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管理系统)中打印出每个人的学分明细表一份;
4、本单位人员的《阜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卫生技术人员拟晋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分审核汇总表》(以当年自治区卫生厅文件要求为准)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份。
五、其它要求
(一)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学分审核、认定。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验证对象必须确保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的真实性,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作废。
(三)学历教育、职称外语培训等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范畴,不能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时,严禁涂改,发现涂改一律不予审核。
附:1、阜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汇总表(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2、阜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汇总表(中级卫生技术人员)
3、阜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汇总表(高级卫生技术人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医学 学分 审核 通知
抄送:人事局,计划生育委员会,阜新街办事处,博峰街办事处,存档(二)。
阜康市卫生局 2012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