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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阜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办理的通知(阜卫发〔2007〕121号)
来源:阜康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关于规范阜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办理的通知

阜卫发〔2007〕121号

各相关医疗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昌州卫发〔2007〕156号)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申批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命名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阜康市博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诊疗科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社区卫生站登记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可登记中医科。
   三、床位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设不超过50张可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1—3张日间观察床。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技术服务规范与行为准则;
   (四)人员聘用、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五、提交材料
   (一)开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选址报告;
   (三)房屋使用权证明;
   (四)房屋平面图;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调协医疗机构申请书、法人签字表、法人任职证明、资信证明、医疗机构名称核定表、医疗机构性质分类表(该项表格在卫生局领取);
   (六)从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七)从业人员花名册;
   (八)法人任职文件、法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统一在卫生局领取表格外,一律A4纸张打印。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整齐,用档案分装好,统一受理日期为2007年7月18日—7月23日。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抄送:存档(二)。
阜康市卫生局  2007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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