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民营医疗卫生单位、个体诊所: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了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自治区卫生厅、州卫生局进行了转发并就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提出了要求(新卫中民医发〔2007〕13号),现就我市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师认定申请审核表(到卫生局领取);
(二)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同一底版,照片背面右下角注明姓名);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A4纸张复印件);
(四)1989年12月31日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与其有关的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原件、A4纸张复印件);
三、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乎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确保申报材料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并于2月20日前报卫生局医政科教科,其它未尽事宜请与卫生局联系,咨询电话:0994—3222568,过期不逾受理,望相互转告。
阜康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