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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阜康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6 字体:

阜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阜卫发(2008)112号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转发<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通知》(昌州卫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考核机构:经卫生局研究决定委托阜康市人民医院及阜康市中医院承担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阜康市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及所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及我市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阜康市人民医院承担本单位及所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我市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组织管理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以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邹 渤   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张跃天  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刘思怡、杨翠展、潘进强、贾泽峰、李建忠、罗建兵、吴新军、董俊华
   职责: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张跃天担任,成员严新萍、陈海英。
   职责: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信息、档案资料的整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考核对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由阜康市卫生局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退休返聘人员)。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四、考核规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周期考核的时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
   (二)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五、考核内容及办法:
   (一)考核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三项。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由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村卫生室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厂矿(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学校医务室考核对象由举办单位负责,个体医疗机构由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的响应单位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成立专门考评领导小组,坚持客观、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执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将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与医师年度考核及个体医疗机构校验情况相衔接,各单位将考评小组成员及考评办法报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次业务测评日前30日将“阜康市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阜康市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交予指定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复核,由考核机构书面通知负责评定的单位,并由评定单位将考核结果予以一周的公示。
   2、业务水平测评: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⑴个人述职;⑵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⑶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⑷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业务水平测试于每年8—9月份进行,业务测评考试报名由参加业务水平测试考试人员在负责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的单位报名,再由该单位每年5月份统一将人员名单报至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考核地点设在阜康市人民医院和阜康市中医院,考核成绩于考试结束20日内公布,并公示一周。不合格者将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作为业务水平测评依据。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提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六、业务测评考试费:待定。
   七、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执业记录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由医师执业机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其中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执业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个体医疗机构存入个体医疗机构档案中。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局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和培训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九、监督管理
   卫生局为医师定期考核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按照本细则组织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局将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局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1)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2)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4)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5)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十、其他
   (一)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医师执业注册单位应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应将以下材料归档:《阜康市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阜康市医师定期考核表》、《阜康市医师行为记录表》、《阜康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按照医师执业岗位需要,必须具备的岗位培训或考试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如: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母婴保健合格证)和有关考核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获得奖励、处罚记录等。
   (三)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存档(二)。
阜康市卫生局  2008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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