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3]21号
第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环保总局)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成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负责拟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有关工作。
第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3季度。
第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凡符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五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经确定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 或高考定点学校。
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环保总局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 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由国家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 须经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遵守保密制度 , 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人事部 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