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卫传〔2007〕17号
各团场社政管理科,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兵团团场连队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卫生技术人员合法执业资格问题,根据兵团卫生的具体要求,我局组织了培训、考核和参加兵团统一考试等一系列工作,对在岗的连队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部分团场医院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进行了资格认定和考核、考试工作,现兵团卫生局将对培训、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审核申请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名单,严格把关,确保有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证书。
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的监督,按照兵团卫生局要求,请各单位将此次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资质的人员在团场(医院)公示(公示电子版请登录十二师卫生信息网http://www.bt12ws。cn右上角公告栏本明电所附内容,下载电子版后按本单位信息修改后加盖社政科公章在团场医院公示,各单位连队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人员名单见附件,此名单可复印,网站不提供下载),公示时间为2007年9月29日-2007年10月10日,同时通过师卫生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我局将对各单位公示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单位于2007年10月15日前将公示内容及结果报师卫生局。
三、师卫生局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后,由兵团卫生局统一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师卫生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公示格式
2.人员名单略(详见本网公告栏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