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卫传〔2007〕24号
各团场社政管理科,芳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做好《
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兵团卫生局《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兵卫医发〔2007〕48号)文件的有关工作要求和部署,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及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见附件,电子版请登录十二师卫生局网站http://www.bt12ws。cn右上角公告栏中本通知内容,请务必使用A4纸双面打印,手工填写,使用明电传真件复印无效);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A4纸复印);
(四)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师级及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所在团场社政管理科(卫生科)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于12月24日前报师卫生局(联系人:刘振宏、胡宁,电话传真0991-3836094);
个体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将有关材料报师卫生局。
(二)师卫生局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后报兵团卫生局,兵团卫生局负责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1. 考核工作由兵团卫生局统一组织。考核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具体考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 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兵团卫生局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
各级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师卫生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