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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462号)
来源: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更新:2013/8/23 字体: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川卫办发〔2007〕462号

各市、州卫生局,三级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探索适合我省省情的专科医师培训制度,为逐步建立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提供经验。经研究决定,成立四川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省毕教委由省卫生厅、社团组织、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代表和专家组成。职责是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政策研究、指导、管理;制定培训计划、标准和规范;负责培训基地的认定;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承担卫生部毕教委交办的各项任务。下设专家小组,在省毕教委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专业的培训工作。
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执行省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医师协会。
附件: 1. 四川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四川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二0 0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王正荣 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石应康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院长
李元峰 四川省医科院?四川省人民医院院长
委员(秘书长):陈 运 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
委 员: 曾华俊 四川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
王剑平 四川省卫生厅计财处处长
梁 志 四川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郭以雄 四川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黄新生 四川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处长
李晓峰 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
方 勇 四川省医师协会秘书长
周总光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副院长
王 和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副院长
石 冰 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副院长
熊俊浩 四川省医科院?四川省人民医院院长助理
廖 斌 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院长
王晓明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
张纯洁 成都中医药大学副校长
宋争放 四川省肿瘤医院书记、副院长
顾建文 成都军区总医院副院长
张 聪 解放军第452医院(空军成都医院)院长
昝加禄 成都医学院副院长
聂敏海 泸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副院长
杨继芳 成都市卫生局副巡视员
燕纯伯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王晓蕾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李光明 南充市中心医院院长
杜一平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张汝林 攀枝花市中心医院院长
陈拥军 遂宁市人民医院院长
张 标 德阳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王 羽 绵阳市中心医院副院长
周培建 达州市中心医院副院长
张绍义 广元市人民医院院长
唐刘红 乐山市人民医院院长
陈 云 资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胡玉川 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邓 靖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
周 楠 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
龚 放 雅安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黄义明 广安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王建民 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张映军 巴中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刘战培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医师培训部部长
刘 进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麻醉科主任
办公室主任: 方 勇 四川省医师协会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 李晓峰 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
刘战培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医师培训部部长
成 员: 朗永长 四川省医师协会副秘书长
杨 庆 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主任科员
马海东 四川省医师协会办公室成员





附件2:


四川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毕业后医学教育,成立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第二条 省毕教委由省卫生厅、社团组织、在川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代表和专家共同组成。
第三条 省毕教委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在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展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研究、指导、管理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卫生部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接受卫生部毕教委对我省的指导与监督;
(二)研究并提出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制订四川省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办法。
(四)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制定《四川省普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和《四川省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
(五)对全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工作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六)负责组织专科医师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审批全省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初审全省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毕教委批准;
(八)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考务工作;
(九)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医师协会。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省毕教委决议,落实省毕教委交办的各项工作,处理省毕教委日常事务;
(二)负责全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有关的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建立全省专科医师培训数据库;
(三)负责经省毕教委评审合格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名单和基地每年招收计划的公布;
(四)负责省毕教委经费的预算、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省毕教委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设置目录,遴选相关专家建立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资源库。
第六条 省毕教委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省毕教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省毕教委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毕教委成员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经毕教委秘书长提议,报省卫生厅批准,可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四川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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