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六、需提供的资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书面申请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有关医师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5.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清单及数量;
7.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