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检,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依法管理措施。为认真做好2012年全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要求:
各医疗机构应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办理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校验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校验。
二、校验对象: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校验期限:
1.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距有效期不足3年的,需在有效期前3个月提出校验申请,同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主动提出校验申请(不按时提交申请校验材料的将按暂缓校验执行)。
四、医疗机构校验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年度工作总结;
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包括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书、消毒监测报告等)及整改情况;
5.诊疗科目、法人、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及申请;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医疗机构核准开展的各诊疗科室医护人员花名册。
五、办理校验的具体事项:
1.校验材料受理地点: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黄河东路3368号)。
2.校验材料受理时间:2013年5月6-9日,过时不予办理。
3.审核办理:校验申请受理后,于5月11-13日由市局医政科组织相关专家对所有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并依据2012年日常监管综合情况作出校验结论。对暂缓校验的单位,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发出暂缓校验通知书。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办理要求:各医疗机构收到通知后,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主动按期办理校验手续,不得延误办理时间。我局在校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校验信息录入《医疗机构管理系统管理软件》。
联系人及电话:
姬艳萍(市卫生局医政科);5058857
刘 斌(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5165897
菏泽市卫生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