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2、《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9月21日卫生部部长令2号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办理条件 | (1)必须符合“三统一”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临床用血。 (2)必须符合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 |
申办材料 | 1、设置血站: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应提交申请报告、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简历、身份证号码;2、拟设血站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3、拟设血站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医疗用血需求情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4、拟设血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5、拟设血站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2、设置中心血库:除提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内容同上)外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血站和中心血库执业许可: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下列文件: (1)相应的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血站或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3)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4)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5)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6)采供血计划报告书,包括采供血项目种类、采集和供应血液范围(服务半径、服务方式)、供应量(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项目、供应量)等; (7)血站的规章制度。 |
办理程序 | 1、设置: (1)提出申请:申办单位向省卫生厅医政处进行咨询并提出设置申请,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厅医政处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2)厅医政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厅领导审批(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决定为14个工作日)。 (3)省卫生厅作出设置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医政处发放设置批准书;依法不予许可的申请,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执业许可 (1)血站、中心血库完成建设后,向省卫生厅申请颁发《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2)对血站、中心血库的执业许可,省卫生厅医政处在收到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专家评审时间并通知申请单位,于30个工作日内委托省输血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时间不计算在本许可期限内)。厅医政处在考核验收结束后将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对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省卫生厅在收到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作出审批决定。 (3)省卫生厅自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执业许可证》;对依法不予发放《执业许可证》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办理时限 | 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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