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办理条件 | 1、医疗机构设置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具有300以上的床位;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1994年9月2日卫生部卫医发(1994)30号发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②、③、④、⑤、⑥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条件 (1)有省卫生厅《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设置性病医疗机构的必须具有性病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诊断设备。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申办材料 | 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为:(a)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b)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c)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d)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e)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f)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g)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h)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i)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j)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k)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l)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m)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n)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以下内容:①选址的依据;②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③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④占地和建筑面积。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的复印件;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省卫生厅审查后组织专家考核验收; 3、书面批复,合格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备案书(有效期两年); 4、登记注册,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办理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