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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信阳市卫生局 更新:2013/8/27 字体:

关于2013年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关于2013年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管开发区、管理区卫生办,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2013年3月20启动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的对象
拟参加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并完成2013年网上报名的临床类别、口腔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的地方考生。
二、审核确认的地点
信阳市行政审批中心(羊山新区)一楼大厅西侧。
三、审核确认的时间
因考生较多,本次确认分时段、按属地进行。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为受理确认时间。各县区、市直单位具体日期安排如下:
★★西医类:
市直单位――3月20日
五个区、民营企事业医疗机构――3月21日
师河区――3月22日  平桥区――3月25日
罗山县――3月26日  商城县――3月27日
淮滨县――3月28日  潢川县――3月29日
息 县――4月1日
固始县、新 县――4月2日、3日
光山县――4月7日
★★中医(中西医结合)类:
市直单位、五个区、民营企事业医疗机构――3月20日
师河区、平桥区――3月21日
罗山县、商城县――3月22日
淮滨县――3月25日
光山县、潢川县――3月26日
息 县、新 县――3月27日
固始县――3月28日、29日
四、考生需提交的资料及排列顺序
《试用期合格证明》、《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期满证明》、《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任职时间证明》、《知情同意书》、《合同》、《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分别见附件1、2、3、4、6、6、7。
(一)报考临床助理执业医师
1、毕业证书
2、学历证明/学历认证证书
3、报名表
4、试用期合格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二)临床助理执业医师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1、助理资格证书
2、执业证书
3、毕业证书
4、学历证明/学历认证证书
5、报名表
6、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7、执业期满证明
8、身份证复印件
(三)直接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1、毕业证书
2、学历证明/学历认证证书
3、报名表
4、试用期合格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四)公卫类考生提交材料同临床类考生
(五)口腔类考生提交材料
同临床类考生。但,所在试用医疗机构应具有口腔诊疗科目,并提交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试用机构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不需提交。
(六)应届研究生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1、学生证
2、第一学历证书
3、学校研究生处出具的准予该生2013年毕业的证明(注明其所学专业)。
4、报名表
5、学校教学医院出具的实习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应在2013年9月1日前验证毕业证及学位证。
(七)个体诊所从业人员临床助理医师报考临床执业医师
1、助理资格证书
2、执业证书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4、法定代表人执业证书
5、毕业证书
6、学历证明/学历认证证书
7、报名表
8、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9、执业期满证明
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1、身份证复印件
(八)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临床类别)
1、毕业证书
2、学历证明/学历认证证书
3、报名表
4、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任职时间证明
5、考生与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考试合格后执业至少满5年的合同
6、考生本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7、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8、身份证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审核确认当日,县区卫生局负责考务的人员必须到市审核确认现场,协助市局维持秩序,解决该县区考生在审核确认时出现的临时问题。
2、试用机构是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试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放在个人材料最后一张位置。试用机构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全市二级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154医院、各县区县医院及县区中医院),不需提交。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报考需要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同意证明。
4、所有表格及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
5、所有材料凡未注明复印件者,均要求原件。
6、持临时身份证报名的考生,必需提交带图像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的户籍证明。
7、个体诊所(社区服务站)不能报临床助理,没有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如村卫生室、护理站等)不能直接报执业医师。
8、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个体诊所
8、凡同意从本单位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镇卫生院,该乡镇卫生院必须按要求填写《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法人责任承诺书》(见附件6)。
9、材料不齐,排放顺序不正确,考点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0376-6566522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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