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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关于注销杏林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蒲江县卫生局 更新:2013/8/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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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杏林诊所向我局提交歇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同意注销杏林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1013117D2122PDY00006-5),注销的医疗机构从下文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违者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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