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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吴中区卫生局 更新:2013/9/3 字体:

 

苏卫科教〔2013〕11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及以上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临床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和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10〕17号)精神,结合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苏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教处。

附件:苏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苏州市卫生局

    2013年5月16日

抄送:江苏省卫生厅

苏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提高临床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和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10〕17号)精神,结合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目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扎实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二、培训对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进入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毕业生。

三、培训时间和方向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全科方向和专科方向进行培训。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等学科轮转培训为主,并到基层完成一定时限的基层服务实践锻炼。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完成本专业临床二级学科的轮转培训。

2.培训时间

第一阶段:本科生培训3年,硕士研究生培训2年,博士研究生培训1年。第二阶段: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后,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培训,培训时间2年。

3.培训方向:2012年12月前省卫生厅确认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的培训对象第一阶段向普通专科方向培养,第二阶段向亚专科方向培养;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培训对象第一阶段向全科专科方向培养,培训对象第一阶段培训合格后,增加注册全科医生执业资格,同时可进入第二阶段的亚专科培训;民营医疗机构培训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培训方向进行规范化培训。

四、培训机构

(一)培训基地

1.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全科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化的培训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2.培训基地的申报与评估:培训基地的评定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设置,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苏州市卫生局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基地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督导。

3.培训基地管理:培训基地应落实相应管理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

(二)培训管理

1.培训对象按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在基地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间进行轮转培训,完成包括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任务。

2.因机构设置或条件限制无法完成个别科室轮转的,培训基地应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并上报苏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备案。

3.全市儿科专业第一阶段的规范化培训工作由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承担,各委培单位与医院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并上报苏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备案。

4.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指导医师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5.各培训基地医院应于每年9月底前,对当年进入培训的培训对象实行登记制(“学籍”管理制度),即将在培人员的信息,按规定格式填报至苏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以此登记信息作为培训对象申请报考阶段考核的重要依据。

6.各培训基地要加强硬件建设,并按省卫生厅要求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信息化建设。

五、培训标准

1.专科方向的培训科目按部颁《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执行,全科方向的培训科目按部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执行。

2.实行培训内容登记制度是规范培训过程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登记手册的填写情况是住院医师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参加全省阶段考核和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重要依据,也是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复评的重要内容。

培训对象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客观、详细地填写培训内容,严禁弄虚作假,每一个轮转科室结束时,培训对象应先进行个人小结,再由科室负责人按培训细则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并签字。

专科方向培训的第一阶段登记手册按卫生部17个《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填写,第二阶段江苏省通常使用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记录手册》填写;全科方向培训的登记手册按江苏省使用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手册》填写。

六、培训考核

1.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由培训基地医院负责组织;公共科目考试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结果作为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考核的重要依据。

2.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组织的结业统考(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结业统考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经省卫生厅验印后,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3.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优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政策保障

1.各市、区卫生局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指定相应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实施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并加强与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师培养所特有和必经的毕业后教育阶段。自2005年起,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将此项工作与临床岗位聘用和职称晋升相结合。2015年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岗位聘用和晋升、聘任主治医师的必备条件。

3.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并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培训对象工资待遇参照用人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落实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措施,享受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委托培训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回用人单位工作,培训医院不得留用。培训年限计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元投入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政府、培训基地、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各级财政应对本地医疗机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培训经费按照专款专用方式进行专项管理。鼓励社会力量捐款资助培训工作。

6.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因个人原因需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和培训基地同意。延长期内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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