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卫生局文件
临州卫函〔2013〕62号
关于切实加强医师和护士执业
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州直各医疗单位、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今年以来,我局在医师和
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中发现,少数医疗机构以及部分人员未按执业注册的相关规定申请执业注册,存在未按诊疗服务范围和执业专业类别申请注册;执业注册后没有按照执业类别从事相应执业活动,超范围执业;空挂注册,注册后未在注册单位执业;变更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后未及时申请变更注册;未经申请执业注册而非法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执业活动等现象,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为切实加强医师、护士注册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加强医师、护士队伍建设,提高医师、护士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国家对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护士资格的人员实行医师、护士准入制度和注册制度,注册后的医师、护士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执业类别范围内的执业,开展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这是《
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所赋予医师、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注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重要职责。因此,各县(市)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贯彻《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做到领导带头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确保执业规范。
二、规范执业注册
(一)医师执业注册
州卫生局负责州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除外)的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管理工作。医师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相关诊疗活动。
1.依法取得医师、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州卫生局申请注册(执业注册所需材料见附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州卫生局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州卫生局,由州卫生局注销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的执业注册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依照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医师因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到州卫生局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所需材料见附件)。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的,经州卫生局组织考核合格后重新注册。
(二)护士执业注册
州卫生局负责州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除外)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1.依法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向州卫生局申请注册(执业注册所需材料见附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2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按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在州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州卫生局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所需材料见附件),延续注册有效期为5年。
3.护士因工作单位变动需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及时到州卫生局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所需材料见附件)。
4.因2008年12月底开展护士执业证书换证工作时集中办理了一大批护士执业证书,即将于2013年12月底到期。为做好这部分护士的延续注册工作,要求各县(市)、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齐所需材料并制作花名册(项目为: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护士执业证号、工作单位、备注)后于2013年12月10日前交州卫生局统一办理延续注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申请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的,要认真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服务功能、科室设置、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签署拟聘用类别和科目,不得随意确定拟聘用科目。
(二)请各县(市)将本通知转发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转发至各科室,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减少医疗隐患。
(三)要求各县(市)卫生局和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各医疗机构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未按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和未经注册而擅自执业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联系人:韩志泳 祁瑞芳
联系电话(传真):0930-6212566
附件:
1.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遗失补办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2.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临夏回族自治州卫生局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