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2006版)》要求:“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试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以上并考试合格的证明”。为规范我区医师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2009年我区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报名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 参加培训的人员
凡两次(年)以上未考取医师资格证书,欲在2009年继续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报名时间
2009年3月2日——3月5日。培训时间由培训部门具体安排。
三、报名地点
阎良区卫生局业务科 电话86875240
四、报名程序
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考生,由本人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报名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机构公章,携带本人毕业证书到区卫生局报名。
五、工作要求
1、今年起,国家医考中心实行新的临床、口腔考试大纲(人民卫生出版社)。培训部门按新大纲要求安排实践技能和医学理论培训课程。
2、有《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培训报名。
①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②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③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④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⑤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⑥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
⑦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⑧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3、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考试培训合格证明》,是继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凡两次(年)以上未考取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情况下,不得继续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对此,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确保按时参加培训。
附:《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报名表》(请在<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处下载)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