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国家医学考试网
各省医学考试信息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陕西卫生厅 > 渭南 > 正文
韩城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程序
来源:韩城市 更新:2013/9/3 字体:

韩城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程序

一、设置审批程序:
  1. 申请:
  申请设置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④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 受理:
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提供全部材料并正式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组织对申请机构的调查,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效不得超过1年);不批准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执业登记程序:
  1. 申请:
  获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应当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卫技人员名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2. 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正式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
  3. 审核验收: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准备开业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及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同时,要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2)经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限其在3个月内  按标准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提出复验申请。
  (4)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复验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验不合格的取消设置。
  三、规范执业管理:
  1. 个体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 个体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保证所用药品质量。不得私自配制药品和对外经营销售药品。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
  3. 个体医疗机构应按批准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流动行医。如变更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应报发证机关变更批准。
  4. 个体医疗机构不准聘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设置后若另聘请具有专业职称的医疗技术人员,应报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个体医疗机构不得接受实习生。
  5. 个体医疗机构要做到看病有病历,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出具证明有存根,填写的病志、记录、处方、报告及单据、证明存根等应保存五年以上。
  6. 个体医疗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预防保健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一旦发现法定传染病以及疑似病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治、隔离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7. 个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主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8. 个体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应张榜公布。
  9. 个体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事先报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经市、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发布医疗广告。
  10.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及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医用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理。
  1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缴纳年审费等。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按章纳税。
  12.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个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调遣及指挥。
  13. 个体医疗机构停业或更名,须报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和批准。个体私营业主死亡,由其家属或关系人在十五日内报发证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开展输液项目的条件:
  1. 有一间独立用静脉输液的房屋,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2. 必须有一名执业护士
  3. 必须具有以下设备:输液床或躺椅数张、空气消毒器(紫外线或电子灭菌灯)、治疗台一张、输液架数只、治疗盘及各种型号注射器、输液皮条、一次性输液器及注射器浸泡桶2只。
  4. 急救器材及药品:氧气筒或氧气发生器,有强心类、利尿类、降压类、升压类、抗过敏类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等抢救药品。

相关文章
 厦门卫生人才考试网:厦门市 厦门市公务员局
 江门医考中心:转发省中医药局关于报送高等
 宣州区卫生人才网:有关注销宣州区狸桥镇中
 丽水人民卫生人才网:关于领取2011年度医师
 运城卫生信息网: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及报考护
 郑州医师考试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