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卫生局、卫教文体局),辖区各助产机构:
现将《南宁市助产机构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文请登陆南宁市卫生信息网(http://www.nnws。gov。cn或222.216.5.238)“公开栏”下载。
南宁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3日
南宁市助产机构医疗质量安全集中
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富平县个别医务人员涉嫌拐卖新生儿恶性事件的通报》(国卫发明电〔2013〕7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助产机构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桂卫明电〔2013〕20号)要求,在南宁市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助产机构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整顿行动,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为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桂卫明电〔2013〕20号的相关要求,在全市扎实开展助产机构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整顿专项行动,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抓住重要环节和重点问题,强化部门职责,采取有效的执法监督和有力的打击措施,深入排查治理医疗保健机构母婴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威胁母婴安全行为,确保母婴安全,着力构建长效母婴保健技术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母婴安全事故发生。
二、范围与内容
(一)范围。南宁市辖各级各类提供助产技术服务、新生儿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内容。非法和不规范开展助产技术、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的行为:
1.机构和人员无执业许可证、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新生儿相关医疗保健服务;
2.母婴安全的产科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相关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职责不明确,管理制度混乱,不落实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产科安全管理制度、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制度、弃婴处理制度、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产科相关登记制度等违规行为;
3.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技术条件,未准确把握剖宫产手术指征,滥用剖宫产手术的行为;
4.非经许可或未在设置规划内,未经向卫生厅申报试运行备案的机构违法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5.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未按规定向有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资格的机构转诊确诊,而与无资质、盈利等检测机构进行标本筛查和分成的违法行为;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不规范和违反规定等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2013年8月下旬,部署清理整顿行动工作,开展学习和自查自纠阶段。
(二)2013年9月1-10日,针对问题整改和报送材料阶段。填写《广西助产机构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清理整顿评分情况表》,并将表格电子版报当地卫生局备案。各县(区)卫生局于2013年9月10日前以县区为单位,将本辖区清理整顿总结报告和助产机构评分汇总表纸质版报市卫生局妇幼卫生科,同时报电子版至妇幼卫生科邮箱(nnfsk@163。com)。驻市助产机构将表格电子版报市卫生局妇幼卫生科邮箱(nnfsk@163。com)。各单位将表格纸质版和相关的产科管理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三)2013年9月11-20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督导阶段。总结清理整顿工作,向卫生厅汇报。
(四)2013年9月21-30日,迎接自治区级抽查考核阶段。
四、组织领导
成立各级开展助产机构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部署各地清理整顿活动,将目标、责任和时间任务分解到责任人,确保清理整顿措施到位。南宁市助产机构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韩 伟 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钟喜红 市卫生局妇幼卫生科科长
组 员:周 卿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科长
曾 伟 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科科长
陆 燕 市卫生局基层卫生科科长
蒙秋云 市卫生局保健科科长(代理主持医政科工作)
赵 军 市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刘学锋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吕 强 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科长
蒋 武 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邱宝强 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唐 卉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产科主任、主任医师
严思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产科主任、副
主任医师
夏红卫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主任医师
韦红卫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
主任医师
董林红 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产科主任主任医师
黎燕玲 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产科主任、主任医师
周 霓 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韦凤莲 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林珏英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主任、主任医师
王彩珊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产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妇幼卫生科,由钟喜红任办公室主任。
五、具体要求
(一)增强依法服务意识,完善和落实产科管理制度。各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履行依法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助产机构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产科相关管理文件(有关文件电子版已发至各相关单位或登陆南宁市卫生信息网下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
2.《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职责(试行)>的通知》(桂卫基妇〔2003〕58号》;
3.《关于加强剖宫产手术管理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的通知》(厅卫办〔2007〕46号);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桂卫妇社〔2011〕29号);
5.《关于印发《广西婚前保健和孕期保健地中海贫血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妇幼〔2013〕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卫妇幼〔2013〕43号)。
(二)各助产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当地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保证清理整顿的质量。以清理整顿行动为契机,强化相关机构完善规章制度,防范医疗风险,提高产科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当地助产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认真总结和按时报送材料。
附件:1.广西助产机构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清理整顿评分
情况表
2.南宁市助产机构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清理整顿评分汇总表
抄送:卫生厅妇幼卫生处,各县(区)卫生监督所
南宁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