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经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决定,对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区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中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现将各盟市报送的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从2008年12月25日~31日。如有异议,请将书面材料传真或邮寄到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
传真:0471—6939270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
邮编:010055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